全国两会开幕在即,社会公众均很关心大会将会讨论哪些议案。
日前,据媒体报道,有全国政协委员主张非婚生子女的落户仍然受限于地方政策、父母意愿等多方因素,在没有身份认可的环境中艰难求生,建议应当出台相关行政规章,制定非婚生子女落户的全国统一标准,取消社会抚养费,适当放开非婚生子女的入户条件。
何谓“非婚生子女”?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74年回复山西高院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解释请示出具一个正式的复函。在复函中,最高院认为,根据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3月19日《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的解释,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
后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视。在对该条进行释义时,司法实务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定义,则为全面和具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为“私生子”。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等。
从这些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是认定“非婚生子女”的关键。如果一对夫妻是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他们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下来的子女在放开二胎政策之前可能在公安机关上不了户口,但是超生的子女仍然是婚生子女,而不是非婚生子女。
在这个基础上,再去看政协委员的提案,不知道提案中的“取消社会抚养费”、“适当放开非婚生子女的入户条件”是基于何种社会现实提出的来。因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往往和违反计划生育联系在一起,而适当放开入户条件则意味着有对于非婚生子女严格的限制条件。
法律对于非婚生子是咋规定那么现行立法中对于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有很严格的条件限制么?那么不妨来看看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1、户口登记条例
户口制度是国家管理人口的基石,因此相关的户口登记条件也颁布得很早。《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时间为1958年,至今有效,是构成户口管理制度的底层基石。
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这项规定很简略,只提到了婴儿,而也没有具体区分婚生和非婚生。这是立法的缺失么?也不尽然!我们不能用今天的标准来理解上个世纪50年代的社会状况,要知道当时新的婚姻法也不过才颁布几年,人们结婚并是一定要去登记,民间拜堂成亲也是乡间认可的结婚仪式;而且那时还存在大量的封建留存的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些状况都不是户口登记制度也可以解决的。
2、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简略,就是意味着各省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社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民间习惯来制定适合本省本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
中国太大了,各地风土风情不一样,老百姓的接受程度也不一样,不是什么都要从国家层面进行统一才好。船小好调头啊!一些地方规定,情况变了,不适合了,修改起来方便,影响后果也较小;而从国家层面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或是条例,一个要顾及方方面面的情况,而且一旦制定也不能随便修改,要保持长期的稳定性。法律法规是影响人们行为模式预期的规范。
现在以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为例来看看地方法规中关于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是如何规定的。
该办法[出生登记]第十八条规定,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非婚生育子女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人鉴定证明。
你看,由于婚姻登记制度实施五六十年以后,特别是以1994年为界,我国法律不再承认1994年之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在这之后要成立夫妻关系必须去登记结婚。这也为区别婚生与非婚生具备法律上的基础条件。
为什么这么讲呢?老一辈根据民间风俗“拜堂成亲”形成的事实婚姻人口数量越来越小,事实婚姻在公安机关又不备案的,在管理上无法来区分婚生与非婚生的条件。但是登记结婚就很好查了,把结婚证拿出来就知道了。当然非婚生子女从绝对数量上也不小,这也对现实管理提出了问题,所以现在的法律法规都会明确地规定这一方面的内容,否则一线办事人员就不知道如何处理了。
浙江省这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如果跟妈的,娘肚子出的好证明,直接就可以上户口(当然还是会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如果是随爸的,那还得做一个亲子鉴定,让公安机关相信你是这孩子的亲生爸爸。
另外,第十九条规定了怎么上户口。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生登记:1、出生医学证明;2、随父或随母申报一方的居民户口薄;3、父亲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非婚生子女随父的还得要有亲子鉴定证明。
从这一规定中并没有对于非婚生子女落户有很严格的限制嘛!现在医院里分娩孩子,一般都会有《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大家都有的;结婚证换成了非婚生育声明,声明不就是自己手写个签名就好了;亲子鉴定证明比较麻烦,但是有资质的机构还是有的,花点时间精力总能办好。
难道说浙江省的规定比较人性化,其他省就有严格的?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2016)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说明,基本上和浙江省的规定一样。对于非婚生子女并没有太多的限制。
当然,也许在早些年计划生育严厉时期,对于非婚生子女因为没有准生证,导致落户会有困难。但是社会总是在进步,法治也在完善,总会越来越好,您说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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