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共党员的村民小组长酒驾、赌博等行为,监委能否立案调查?
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小组长应当参照村委会成员,当然从事集体事务管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26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故村民小组长属于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属于天然的监察对象,其酒驾、赌博行为可以由监委立案调查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小组长不是必然的监察对象,在管理集体事务和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工作,即行驶公权力时才是监察对象,属于动态的监察对象,对酒驾、赌博等非职务行为,不能由监委进行政务立案处理。
笔者认为,村民小组系村民委员会再延伸的编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村民小组长除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事务之外,其从事的其他涉及到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法律授权公共事务,都应纳入“集体事务”中。因此,应将村民小组长纳入监察对象。
村民小组长纳入监察范围的前提是从事管理或从事公务,即只有其在从事管理活动时才属于监察对象,监委应当确保其违法行为与监察对象身份同时存在的前提下,结合日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考虑对其立案调查。其从事管理活动之外的酒驾、赌博等行为时不属于监察对象,与其身份无关,在此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不能处理,应由主管部门管辖。(微信公众号“纪律法务咨询”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