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罪与非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取得性财产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 公共财物 利用职务便利
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经国有公司、企业提名或者批准,代表国有公司、企业在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
具有一定管理性的职务,发挥职权的实质影响力。
实行行为
侵吞、窃取、骗取
非国家工作人员(甲) | 国家工作人员(乙) | 结论 |
帮助行为 | 实行行为 | 乙构成贪污罪(实行犯) 甲构成贪污罪(帮助犯) |
实行行为 | 帮助行为 | 甲构成财产犯罪(实行犯) 乙构成财产犯罪(帮助犯)、乙不构成贪污罪 |
实行行为 | 实行行为 | 甲乙财产犯罪共同犯罪,贪污罪共同犯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 |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个人专长所得劳务费不是贪污罪。
黄某某贪污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4)榕刑终字第703号]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同案人林某甲,侵吞公共财产17212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分得95500元;被告人黄某某还单独采取虚报冒领手段侵吞公共财产82818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成立,引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