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开支主任不签字合法怎么办,村主任代签字合理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07:11:03

证据不足、法定不起诉贪污罪案例

张某某、张某涉嫌贪污罪不起诉书(公开版) 抚检公诉刑不诉(2016)19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某某中心主任(某某局长)张某某、工作人员张某某(某某局副局长)利用管理该笔12万元的职务便利,由张某某决定,张某某具体实施,将上述款项中的10万元,发给包括该二人在内的抚宁区某某局(区某某中心)的5名工作人员,剩余款项用于单位不能正常核销的开支。上述行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某二人涉嫌贪污罪。

本院认为:副局长张某某只有一次口供承认过从张某某那拿了12万元给单位的分了,之后就翻供不承认了,分钱的事单位的五个人中只有一人承认得了1.7万元,与张某某说的也不能互相印证。

因此,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单位受贿和张某某、张某某贪污罪。

村里的开支主任不签字合法怎么办,村主任代签字合理吗(13)

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的贪污罪案例

林某某贪污罪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 吉木萨尔县检公诉刑不诉(2015)5号

村里的开支主任不签字合法怎么办,村主任代签字合理吗(14)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任中国石油**公司**片区**站便利店主管,其利用职务便利,不足额上交便利店货款,并居为已有,货款累计128740元。经本院审查:虽然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担任**县**站**店主管期间,便利店货款确实存在短缺的客观事实,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将128740元货款进行侵吞的事实无证据证实。现有的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均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无足够证据证明林某某贪污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苏律师提示:贪污罪属于身份犯,是特殊的犯罪主体,需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才能构成;其次,特殊主体要有一定的管理职务,利用的职权便利,不是工作环境的便利;还有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帮助其实施贪污行为,也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上一页1234末页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