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串通投标罪量刑一览表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31 08:59:10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串通投标罪量刑一览表(1)

S市政府某重资产项目未经招标,就让甲公司先行开工建设,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总积极筹备入场施工。之后该项目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陆续发布八个重资产项目的招标公告,陈总指示公司资料员小李,找了8人分别以8家公司的名义参与上述八个工程的围标,并向围标人员提供制作好的标书。陈总又指示公司财务总监小王,负责处理围标公司投标保证金的流转,以及向为表人员支付好处费和垫付保证金的利息。上述八个工程全部由甲公司中标,中标总价为4.14亿元,甲公司在八个工程中总计获利3100万元。

以上行为属于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100万元;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小李和小王也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甲公司的违法所得3100万元上缴国库。

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行为并不少见,甚至有人觉得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已经形成了潜规则,也不会出什么事情。但实际上,串通投标是《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本文主要梳理企业作为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几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收藏。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具体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民事责任

(1)中标无效;

(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

(1)对企业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3条规定,如果构成传统投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什么情况会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呢?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具体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法律责任

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同样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几方面,具体内容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内容基本一致,这里不再赘述。

三、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具体包括向招标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

法律责任方面,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内容基本一致,这里不再赘述。刑事责任方面,除了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还有可能涉嫌行贿类犯罪,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有可能属于串通投标的牵连犯罪,择一重处,也可能数罪并罚。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这里的成本,一般认为指的是企业的个别成本,如果个别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使自身企业的成本远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这是允许的,只要不低于自身企业的成本,就不应该禁止。

关于民事责任,如果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成功,即便和投标人签订了合同,也存在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对于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均未做统一规定,但在某些特殊行业的专门法律中可能会有规定。

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的是,投标人本身没有投标所需资格或者资质证书,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民事方面,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对企业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刑事责任方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2条,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具体包括:(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法律责任方面和以他人名义投标基本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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