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诉讼时效已过,还能主张权利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义务人获得抗辩权,但是权利人并不丧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已过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义务人应履行相应义务。
2.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列举以下几种情况:(1)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自履行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第1天;(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给对方当事人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3)人身伤害中,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伤势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侵权的,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5)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按照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是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6)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7)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在权利受到侵害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若在该期间,出于各种原因其受损害的权利未得到救济的,受害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3.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所谓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使诉讼时效停止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止事由一旦发生的,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中止事由消除之日,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发生特定事由的情况下,已经进行的诉讼期间归于无效,待到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视为提起诉讼的行为∶(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申请仲裁;(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4)申请强制执行;(5)申请支付令;(6)申请*;(7)向行政机关申诉。
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一旦发生,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计算入内,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可以反复中断,但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权利最长保护期间,即20年。
《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法官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而判决权利人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