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律师执业多年,对刑事案件办理较多,接触到了很多关于罚金问题。现在统一整理回复一下。
1、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2、刑事案件犯罪适用对象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罚金交纳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三、五年以前,国家对罚金的缴纳没有严格的要求,不缴也没有硬性的规定,执行的也不严格。我办理的一个案子,被告人之前的非法经营罪就判四年,加罚金,没有缴纳,也提前减刑出来了。
现在法律越来越严格,对这一着问题有的明确的规定。有的监狱,不缴纳不给予减刑 假释。缴纳罚金可以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对于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你出狱了还没有缴纳,最终是刑 事庭会将执行交给法院的执行局,如同民事执行一样执行罚金。会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惩戒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这些将影响被执行执行人搭乘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影响日常出行。
李志勇律师,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委员会主任,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八、九期学员,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学理论功底,多年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专注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成功上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为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上亿元。现是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廉政法治高级研修班特聘法律专家,北京理工大学财产保护与财富创造研究院特聘法律专家,中企资本联盟半球律师团副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