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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省民政厅近日制定印发了《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
《办法》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规定“无劳动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
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是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五是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六是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财产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
《办法》明确特困人员财产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数额。
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四、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人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办法》规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是特困人员;
二是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是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七是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需要满足六项指标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同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每年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6种情形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是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是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是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是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五是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是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审核确认过程
规定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来源:兰州晨报
编辑:王学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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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张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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