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租出去对方不按时还车款怎么办,租车不还车要承担什么责任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7 09:25:10

湖北黄冈,男子因征信不良,借女友名义融资购买越野车一辆,后期无法按期还款,女友让融资公司把车开走,并配合融资公司将车卖掉,男子将女友起诉到法院,要求还车。

几年前,男子胡某经人介绍,与女子侯某建立恋爱关系。

两三个月以后,因为胡某征信不良,借用侯某名义与融资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越野车一辆,首付2.9万余元,融资11.5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月还款3868元。车辆登记在侯某名下,但首付款及相关手续费都由胡某支付,车辆也一直由胡某使用。

之后这辆车还了18期款,其中有不少都是侯某垫付,胡某再还给侯某,但还欠侯某10458.51元没还。后来,在融资款没还清的情况下,侯某把车钥匙给融资公司,让融资公司把这辆车开走,还和融资公司签了份《自愿交回融资租赁车辆确认书》。

融资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对车辆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92038元,当时车辆还剩18期租金69626.88元没还,扣分54,罚款1700元没有处理。融资公司按照100元每分对扣分进行了处理,随即将车转卖,侯某配合办理了过户手续。

胡某之后将侯某告上法院,要求还车或赔偿损失134324元。

侯某则说,车是登记在她名下,还款从她账上还,车是他们两人共同所有。之所以把车交给融资公司,是因为胡某经常不还贷,影响她的征信。车评估价92000元,扣除没还融资公司的车贷、违约金、手续费等,再扣除胡某欠她的钱,不但不够,还欠胡某钱。

【家子说法】

一、越野车到底是谁的?

因为车辆是需要登记的,所以许多人有这样一种误解,认为车辆和房屋一样,都是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

但事实上,车辆属于动产,房屋属于不动产,动车和不动产确定所有权的方式是不同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是以登记来确定其所有权人。

而《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

什么意思呢?

比如说,你买一个房子,钱付了,卖方把钥匙给你了,你也住进去了,但还没有过户。这个时候,房子还不能算你的,只有办理完过户手续,房子登记到你名下,才算是你对。但是,如果你是买一个车子,钱付了,对方把车给你了,但还没办理过户,这个车子已经算是你的了。

那么,车子的登记就没有任何意义呢吗?

也不是。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什么意思呢?

还是刚才那个例子,你买一个车子,钱付了,对方把车给你了,但没有过户。这个时候,车子已经属于你所有了。但是如果卖方又说要把车借回去开两天,你同意了。没想到卖方随后就把车又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对车已经归你这件事并不知情,价格也是正常价格,那么这个第三人就属于善意第三人,车归你所有这件事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个时候车就归第三人了。你只能找卖方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已经归你了,或者没有付清车款,这个时候他就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你作为车主可以找他要求还车。

在这个事件里,虽然车辆是登记在侯某名下,但是车辆首付款是胡某付的,车辆也实际由胡某一直在占有使用,所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当是胡某,而非侯某。

二、车辆的价值该如何计算?

既然车辆是胡某的,侯某随意处置,就构成了侵权,应当返还车辆或者赔偿损失。而现在车辆已经转卖,无法返还,只能赔偿损失。剩下的就是怎么计算车辆价值的问题。

现在胡某主张车辆价值13万余元,是按照购置价计算的。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对于财产损失,原则上按照损失发生时的价值来计算的。具体到这个案件里,就是要按照侯某把车交给融资公司时候的价格来计算。

而经过评估,这辆车当时的价值是92038元,还有69626.88元租金没还,扣分及罚款未处理,这都会影响车辆的实际价值。这样折算下来,车辆只值15311.12元。

而胡某欠侯某为这辆车垫付的融资款10458.51元未还,侯某主张抵消,应当予以扣减。

最终法院判决侯某赔偿胡某损失4853.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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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源于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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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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