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成立之初,全国共设六个大行政区。各大区军政委员会或人民政府,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又是地方政权的最高机关。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1952年3月11日,政务院发布《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标准》规定:工作人员执行的津贴标准按其职务评定。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至勤杂人员,暂分为十等二十四级,每人每月津贴360万元至4.1万元。在政务院发布的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表中,各大行政区政府主席列为二等一级(行政三级),各大行政区政府副主席列为二等二级(行政四级);而各大行政区政府部长列为三等二级(行政六级),副部长则列为四等一级(行政八级)。
在1952年3月政务院公布《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标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开始根据德才质的标准衡量干部现任职务,来评定干部的行政级别。政务院制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评级标准,其中关于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评级标准,详述如下:
-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评级标准为行政三级至行政五级;
-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各委员会正副主任,评级标准为行政五级至行政八级;
-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正副秘书长、正副部长、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正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正副检察长,评级标准为行政六级至九级;
- …………………………。
根据政务院制定的评级标准与审批权限,各大行政区政府主席与副主席的行政级别,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1952年上半年经过中央综合评定,确定了六大行政区政府主席与副主席评定的行政级别。关于六大行政区政府主席与副主席评定的行政级别与他们在55年9月军队进行评衔时的职级与工资,现详述如下(各中央局*与副*的评级标准仿效各大行政区政府主席与副主席):
第一部分,东北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与东北局*、副*的统计(共6人):1.高岗(行政一级):东北人民政府主席(49.8-53.1),东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