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大家在征地拆迁中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就是被征收人非常积极地配合被征收人征收,在与征收方就补偿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马上腾空了房屋并将房屋交由征收方处置,被征收人心心念念地会想到自己一定会在与征收方约定的期限内拿到拆迁补偿,就这样左等右等,等来的却是一场空欢喜。
前几日,一位山东的当事人在咨询律师的过程中就说到,今年年初,自己家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被征收,因该项目是为了改善老百姓居住环境,美化城市环境而实施的征收活动,所以自己为了配合征收方征收工作,便很快与他们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将房屋交给他们处理了,其中约定的是三个月内支付补偿款,但现在都快年底了,只拿到了一小部分补偿,剩余的部分到现在也没有给,不知道现在应该要怎么办了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并非是个例,有的征收方在将被征收人房屋拆除后,便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补偿款,甚至连过渡安置费也不想给。
但是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均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也就是说,相关补偿费用只能是在全部落实到位之后,才能让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出土地,展开具体的征收工作,在补偿安置没有真正落实之前,就算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也是不能征收的。
因此,凯诺律师在此提醒大家,集体土地征收中,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应当要在三个月内支付完毕补偿款,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能提供现房的需要提供现房,不能提供现房的,需要在拆迁协议中明确约定交付安置房的期限,定时及时地支付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费。
例如《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中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般也应当要尽快支付给被征收人补偿款,具体支付期限应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原则上来说应当是要在三个月内或是六个月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完所有的补偿款。
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补偿款、过渡费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搬离被征收房屋,就算双方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在没有拿到补偿之前,都不要将房屋或是土地交出去,一旦在没拿到补偿之前将房屋交出去,事后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补偿款,那必定会让自己受到很大的挫伤。
对于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出房屋,但一直没有拿到补偿的,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应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公民或是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其他行政协议。
对于拆迁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支付补偿款或是交付安置房期限的,则可以参照《合同法》中的规定进行。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补偿没到位,不要急搬迁,交房屋土地,让征收拆除,可以第一时间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其他录音、照片等,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