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签了补偿协议拆除房屋没问题,法院:还没领补偿款,不行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协议是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矛盾的焦点,对于拆迁方来说,拆迁方想要以更低的价格来进行征收,而被拆迁方,想要获得更高的拆迁补偿。那么,当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之后,房屋被强制拆除了,被拆迁方还可以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吗?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王某在某村有房屋一处,2015年3月15日,拆迁指挥部发布公告,王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5年4月25日,镇政府与王某签订了补偿协议书,8月25日,王某向指挥部递交了《助拆申请书》,请求指挥部进行协作助拆。后来,王某的房屋被拆除。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一二审法院都认为王某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向指挥部递交了朱钗申请书,已经放弃了对房屋自拆的权利,王某的起诉无事实依据。
最高院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王某虽然与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向拆迁指挥部递交《助拆申请书》,但没有领取房屋补偿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没有履行,王某仍实际占有房屋。所以,王某与强拆房屋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适格原告。
所以说,并不是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方就可以将房屋随意拆除了,如果被拆迁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还没有领取拆迁补偿款,那么如果房屋被强制拆除了,那么其依然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要求进行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