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傍晚6:10左右,312国道上海方向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出现桥面侧翻,经现场初步勘测,桥下被压小车3辆(其中一辆系停放车辆,无人)。
目前救援人员及车辆已到现场,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正有序开展。
微博截图
今日5时,无锡市委宣传部发布通报称,10月10日18时10分许,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经现场搜救确认,桥下共有3辆小车被压,其中1辆系停放车辆(无人,驾驶员已找到),1辆车上共2人、已死亡,1辆车上只有1人、已死亡。侧翻桥面上共有5辆车,其中3辆小车、2辆卡车。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无锡市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响应机制,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交通运输部专家组已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无锡市也已成立事故调查组。经初步分析,桥面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
事件除了可能存在有关公职人员渎职问题外,还涉及一个刑事法律问题,就是严重超载导致的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1.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 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当前很多车主或司机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大肆超载,其实312国道上该种情况早有网友反复提出,却得不到重视。
如果该事件中肇事车车主指使、强令,或者明知自己的车辆严重超载,仍然“指使”自己的司机严重违章驾驶,导致车辆肇事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车主即使没有驾驶车辆,其行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 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