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五项部令,对海船、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海员证管理办法,海船、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修订内容:
一是删除直接涉及船员服务簿的许可与处罚内容。
二是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纳入适任证书核发范围,将适任证书按照是否参加航行与轮机值班分为两个大类,并结合管理实际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期限。
三是对适任证书的核发条件相应进行了调整,并相应完善适任证书升级、再有效条件。
四是将船员服务簿功能由许可证件调整为船员档案并记录船员履职情况,规定在初次核发适任证书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
完善内容:
一是适当缩短船员服务资历、适任培训时间。在保证培训质量前提下,将三副、三管轮晋升二副、二管轮的服务资历以及非航海类大专以上学员参加适任培训时间由18个月缩短至12个月,缩短船员成长周期,吸引学生投身航海事业。
二是扩大高级船员任职范围。适当减少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等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等级,增加高级船员上船任职机会,满足航运事业发展需求。
三是优化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要求。申请时间上,由目前的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放宽到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申请条件上,在同一技术要求的船员中认可担任低级别职务作为其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任职资历(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资历可用于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此外,考虑到有一定服务资历的船员在船期间已接受航运公司岗位培训,不再单独要求知识更新培训。
四是优化船员适任考试和船上见习的安排。规则改变船员必须理论考试和评估全部通过后方可进行船上见习的原规定,仅要求船员船上见习前必须通过理论考试,对于是否通过评估没有限制,有利于校企合作开展船员培养,增加船员船上实践机会,提升船员适任能力。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参加适任考试的要求,并将考试成绩公布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五是完善承认签证制度。根据公约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履约强制性审核要求,进一步明确船员证书互认协议和船员申请承认签证的条件。同时将外国船员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由部海事局调整至直属海事局,方便签证的办理。
六是拓宽公务船和小型海船船员就业渠道。考虑到100总吨或者220千瓦以下的小型海船以及公务船在船员适任能力方面与本规则要求的运输船舶有诸多相同之处,此次修订打通这类船员换证的“堵点”,明确在原有的培训和考试的基础上,通过补差培训和考试后,可取得本规则规定适任证书。
七是优化航海类学生参加船员适任考试。一是允许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毕业生直接参加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二是取消两年制船员培训学员可以参加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的规定,规范航海类船员教育培训,保证船员培训质量;三是将航海类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时间限制从“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调整为“毕业或者结业前12个月”,为尽快取得支持级船员适任证书的学生提供便利。
此外,还对办理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三副、三管轮服务资历期限,以及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的服务资历期限相应进行了调整。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修订内容:
一是删除将船员服务簿作为适任证书核发和适任考试前置条件的内容。
二是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适任证书核发范围,并将适任证书按照是否参加航行与轮机值班分为两个大类,同时结合管理实际规定了不同的申请条件、要求与有效期限。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订内容:
相应删除海员证申请材料以及海员证注销条款中涉及“船员服务簿”的事项,不再将“船员服务簿”作为申请海员证的材料。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
修订内容:
删除了法律责任条款中涉及暂扣、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内容。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
修订内容:
删除了法律责任条款中涉及暂扣、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