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过户交多少土地出让金,房子是划拨继承要交土地出让金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4 22:57:01

Part 2 房产的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缴税比较

附表说明。注意,下表仅仅讨论缴税的问题,当然相关的还有一些公证费、登记费、工本费、土地出让金等这些也会是会涉及到的费用。

房屋继承过户交多少土地出让金,房子是划拨继承要交土地出让金吗(5)

注1,上表中“特定亲属”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此外,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同样暂免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注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包括:1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2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3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  

注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举例说明:现值500万原值100万、90平以上普宅,70年产权,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从缴税的角度考虑,分别计算:房产买卖、房产继承和房产赠与这三种方式各需要交纳什么费用?总计是多少?

回答:房产买卖:增值税0 个税0 契税7.5万=7.5万房产继承:增值税0 个税0 契税0=0房产赠与(配偶):增值税0 个税0 契税0=0房产赠与(配偶以外的特定亲属):增值税0 个税0 契税15万=15万房产赠与(非特定亲属):增值税0 个税约为100万 契税15万=115万

结论:继承(0万)=夫妻之间的赠与(0)<普通商品住宅二手房的买卖缴税额(7.5万)<配偶以外特定亲属之间的赠与缴税额(15万)<非特定亲属之间的赠与缴税额(115万)

Part3 律师提示

房屋过户的三种方式差异较大,在特定情况下,单就税费成本而言可以有最优选择。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受赠方再转让房产时,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过户房产使用赠与方式还是交易过户方式划算,要看对房屋后续的打算。若考虑通过赠予方式来改变房屋产权,需要将后续房屋处置成本考虑进去。

另外,依据2016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调减房地产契税、营业税的通知》,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此处契税优惠不再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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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4 附最新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发布日期 :2020-08-11

实施日期 :2021-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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