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的标识规定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或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辩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识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规定标签、说明书应标明:
a )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名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 )保质期;
e)产品标准代号;
f)贮存条件;
g)生产许可证编号;
h )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i)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
j)法律、法规要求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使用外文,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辩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建立使用台账。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假、掺杂、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