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未经授权可直接扣划么,哪些保证金不能扣划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8 03:45:01

【摘要】

1、根据原《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银行应当及时扣划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的保证金,否则应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2、扣划保证金虽然是银行的权利,但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行使,不应超过正当的界限。银行未及时扣划保证金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

3、扩大的损失范围为从银行有权扣划之日至实际扣划之日期间应扣划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

保证金未经授权可直接扣划么,哪些保证金不能扣划(1)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吉涛公司与农商行渝中支行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吉涛公司向农商行渝中支行借款500万元。最后还款期限为2017年6月26日。

同日,港渝公司与农商行渝中支行签署《保证合同》,约定港渝公司为吉涛公司的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及一切合理费用。同时,港渝公司向农商行渝中支行交存50万元保证金,港渝公司在主债务人逾期还款之日起30日内先行承担清偿责任,若达30天未清偿的,银行有权扣划保证金。

借款发放后,吉涛公司仅归还了部分借款利息,本金未偿还。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农商行渝中支行有权在还款到期日即2017年6月27日起30天后即2017年7月27日扣划保证金获偿债权。但是,农商行渝中支行至2019年3月12日才扣划保证金还款。

后,农商行渝中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吉涛公司归还本金462.2万元,及从从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按照500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462.2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案件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之一为农商行渝中支行是否应当及时扣划保证金。对此,一审法院认为:(1)港渝公司交付的保证金是担保吉涛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方式,虽然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吉涛公司未依约清偿债务时,扣划该笔保证金是银行的合同权利;但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应当积极、合理地行使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不当加重相对人的债务负担。(2)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扣划保证金属于银行可以采取的在实现债权的同时能够避免债务人或担保人损失扩大的合理措施,且扣划行为不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农商行渝中支行应当及时扣划,不当迟延的,应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裁判观点及裁判结果。


【参考案例】

(2019)渝01民终10630号

同类案例:(2020)渝05民终4024号;(2019)闽民再84号;(2020)云民申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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