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梁某2017年5月1日入职天心公司,三个月后,公司才为梁某购买社保。2021年11月20日,梁某向公司快递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梁某的请求会得到仲裁支持吗?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其实关于少缴或未足额缴纳社保,到底算不算未依法缴纳,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直都有两种不同的声音。有些省份认为少缴或未足额缴纳社保,就是属于未依法缴纳,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有些省份则不认同。
广东就有两种不同的规定,比如深圳,就认为未足额缴纳等于未依法缴纳。如果是在深圳的员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可以向公司发出《补缴社保通知书》,如果公司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补缴的,员工可以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社保问题现在成了雷区,经常出现员工要求公司补缴以前的社保,或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企业不能为了节省成本,不给员工购买保险,否则得不偿失。还有一些公司,试用期不买社保,这种做法也是要不得。
回到开头的案例,员工以公司有三个月没有买社保,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会被支持,但是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这三个月的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