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于连续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对于每月工作时间的规定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3-08-01 21:43:50

劳动法对于连续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对于每月工作时间的规定(1)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原则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由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集团内部调整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单位等等。2008年9月18日之前产生的类似问题,按当时的规定处理。”

那么,如何理解“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我们明天接着讲。

文字:周斌

编辑: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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