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老陈本是一栋小区的住户,也是邻居,平时也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这天,小王和往常一样回到自己家中,但发现公共连廊部分、老陈的房门口却突然多了一个鞋架和一扇窗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是老陈为了贪图方便,专门请人装了个鞋架在自家门口,而且把原本是护栏的位置封了,改装成了窗口。
改装前
这一顿操作下来,可把小王急坏了,原来老陈是靠边的房子,小王家是中间住户,正紧挨着这个护栏,现在可好,小王家的通风和采光均受到影响了。两人因为这个事情没少闹矛盾,最后在当地居委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小王一纸诉状将老陈告至法院。
加装后
法院认为,涉案的连廊通道应当认定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老陈作为业主行使共有权应有合理限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老陈在原本不封闭的连廊搭建鞋柜,并以玻璃窗封闭,改变了相邻业主陈某基于原建筑结构可享受的采光通风条件,事实上也对小王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影响。
有事也要寻求物业帮助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老陈拆除其在入户门外连廊两侧加装的鞋柜、铝合金玻璃窗,并恢复原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