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新闻网
我国古代继承制度融合了礼法传统,不仅涉及身份地位、物质财富继承的世俗性规则,更体现出中华法系的特质,浓缩了我国的文化传统。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的规定虽然添加了更多的现代法治精神,但也不乏我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文化基因。
古代社会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都深受礼法和宗法的影响,具备相同的文化内核,自然产出相似的继承规则。由于身份继承规则出现较早,财产继承规则不可避免地受到身份继承规则的影响,讲究长幼尊卑和宗族“父权”。
从文化层面而言,以家族为本位是整个古代社会政治法律规则的基础,也是齐家治国理论的文化基础,使得从家法到国法的规则具有一致性,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紧密相连。财产继承制度深受家族本位的影响,同一家族内部的财产继承主要由各自家庭内部自行负责,但并没有排除族长的分配权。有的家庭内部为防止宗族内部其他人员干预家庭财产的分配,而使用了遗嘱继承。
从经济层面而言,我国古代社会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在这种经济模式下,家族、家庭都以固定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上为生存基础,即家族或家庭实质都需要拥有一定土地作为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和生活。财产继承规则也因此不得不与身份继承规则有所区别,为照顾嫡长子之外的家庭成员的生存问题,从而建立一种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度。自秦汉至明清,基本各朝代都肯定了这样的制度安排。
可以看出,从文化层面,财产继承本应与身份继承具有相同的规则,但由于经济模式的限制,财产继承规则确立为诸子均分,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就使得财产继承规则的外在和内核存在一定的撕裂,造成财产继承规则在传承和发展过程中,烙有深深的文化印记。直至今日,我国部分地域的民间继承风俗中仍带有这种文化烙印,即侧重于长子继承。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