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安全标签的责任
1) 生产企业: 必须确保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加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签到危险化学品每个容器或每层包装上。 使化学品供应和使用的每一阶段, 均能在容器或包装上看到化学品的识别标志。
2) 运输单位: 对无安全标签的危险品一律不能承运。
3) 使用单位: 使用的化学危险品应有安全标签, 并应对包装上的安全标签进行核对。 若安全标签脱落或损坏时, 经检查确认后应立即补贴。
4) 经销单位: 经销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 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符合我国标签标准的中文安全标签。
4. 安全标签的使用
1) 使用方法
(1) 安全标签应粘贴、 挂拴、 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
(2) 当与运输标志组合使用时, 运输标志可以放在安全标签的另一面板, 将之与其他信息分开, 也可放在包装上靠近安全标签的位置, 后一种情况下, 若安全标签中的象形图与运输标志重复, 安全标签中的
象形图应删掉。
--运存安不存
(3) 对组合容器, 要求内包装加贴(挂) 安全标签, 外包装上加贴运输象形图, 如果不需要运输标志可以加贴安全标签。 ---内安外运
2) 位置安全标签的粘贴、 喷印位置规定如下:
(1) 桶、 瓶形包装: 位于桶、 瓶侧身。
(2) 箱状包装: 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明显处。
(3) 袋、 捆包装: 位于包装明显处。
3) 使用注意事项
(1) 安全标签的粘贴、 挂拴、 喷印应牢固, 保证在运输、 贮存期间不脱落, 不损坏。
(2) 安全标签应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 挂拴、 喷印。 若要改换包装, 则由改换包装单位重新粘贴、 挂拴、 喷印标签。
(3)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 在经过处理并确认其危险性完全消除之后, 方可撕下标签, 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