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家里老人订立的打印遗嘱日期不全,能够认定有效么?”
“法官,老人设立遗嘱把遗产给了我,但兄弟姐妹们认为遗嘱是伪造的,我该怎么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法官,我家老爷子立遗嘱时年事已高并患有多种疾病,为什么法院还认定他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法官,听说民法典新增了录像遗嘱,通过录像方式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
遗嘱系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进行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持续提升和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提前作出财产安排,日渐成为管理家庭资产、传承家庭财富、维护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如何正确订立一份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这场发布会手把手教您。
为促进公众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防范化解家庭纠纷,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民法典》实施以来北京二中院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通报有关案件审理情况
据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介绍,自《民法典》施行以来,该院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的遗嘱类型多样,有一定比例遗嘱被认定无效。涉案遗嘱无效的成因多样。有的自书遗嘱没有签字,仅有人名章,难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有的代书遗嘱见证人仅有1人、且系利害关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近半数自书和代书遗嘱案件中,常常因无法对遗嘱文字、签名、捺印的真实性、同一性进行鉴定,导致遗嘱真实性难被查证。有的载体不够严肃规范,仅体现在字条或日记的片段中;有的对于遗产的分配语焉不详。遗嘱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也经常成为遗嘱效力认定的前置争议问题。
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庭长肖大明介绍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建议,当事人应当在家事处理中树立法治意识,审慎表达固定关于遗产处置的意思表示,订立合法有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