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由两名以上合伙人组成的经济实体。相较于公司,我国法律未授予合伙企业独立的法律人格,即合伙企业在法律上并不被视为能够以其自有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也即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特殊性也同样反映在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中,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主要情形。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情形,
第一类,是合伙人失去作为合伙人的资格而退出合伙企业,为法定退伙;
第二类,是合伙人依据法律和合伙协议的约定,主动要求退伙;
第三类,是其他合伙人不愿与该合伙人继续合作,而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清退,为决议除名;
第四类,是合伙企业因各类原因解散,合伙人自然退出的情况。分述如下
合伙人之身份与资格,代表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所享有的特定权益,该种权益的享有需要基于合伙人特定的资格、条件。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发生特定情形导致合伙人丧失特定资格、条件时,合伙人亦将丧失其合伙人身份,即为当然退伙。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五类当然退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