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北金所、银登等交易平台变相开展“非标转标”类资金池业务
该模式主要有信托公司委托第三方去投资一个底层资产为非标的资管计划(同时再设立一个信托资金池),随后第三方将上述资管计划受益权在北金所、银登等交易平台挂牌,最后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资金池去摘牌。考虑到该模式由于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完成对接,因此呈现没有流动性、价值不公允以及底层资产不清晰等特征,仍然属于资金池业务。
(三)帮助银行在体外设立资金池(即名义代销)
即信托公司在银行的授意下发起设立不同期次、滚动发行的信托产品,并由银行负责代销和统一管理,这实际上仍然是一个事务管理型。
(四)通过财产信托的形式帮助银行信贷资产出表
该模式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种具体模式:
一是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转让给AMC代持,而AMC将代持的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成立财产权信托,形成信托收益权,并由商业银行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清收工作(商业银行承诺回购信托收益权)。
二是商业银行直接将信贷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成立财产权信托,并通过挂牌、证券化等形式由理财产品或第三方机构对接摘牌,从而达到非标转标和信贷资产出表的目的。
(五)为银行代持他行资产提供通道便利
这种模式下,起因是商业银行1受困于监管指标等无法满足要求,无法承做某个项目,便将该项目推荐给商业银行2代持, 同时商业银行1与信托公司成立了一个资金信托产品来对接,并对该项目提供保函和承诺回购。表面上看是由商业银行2来代持,但实际上是信托代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