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论文写作水平和获奖概率
——审判与调研双提升经验十人谈
“综合型学术讨论会的论文写作可以说是一项高强度、高信息密集度、竞争性很强的一件事,它既需要运用学术范式,体现较高的法理素养和平时对理论前沿的感悟,同时又具有极强的目的性和实践性,那就是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这就决定了它是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并有自己独特的规律。”那么,如何提高写作水平和获奖概率呢?且看他们娓娓道来……
个人简介:赵贵龙,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曲阜师范大学兼职教授,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博士候选人。在《中国软科学》《法学》《法律适用》《光明日报》等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著有《司法的创新与诠释》等多部专著,荣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二十周年突出贡献金奖、三十周年突出贡献金奖等各类学术奖励100余项。
经验分享:应用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
学术研究的目的是知识创新,并且是实质性的创新。新的观点、新的提法只有经过论述才能变为新的知识。
1.关于选题,要遵循四个规则:一是与已有知识相联结;二是研究的问题必须是小问题,即命题要小;三是研究的问题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事情;四是研究要找个有意思的问题,研究的东西要有趣。
2.关于研究方法,法教义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以及实证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都是研究方法,论文的写作要注重取舍,研究方法不是越多越好,有时候用一、两个研究方法就够了;也不主张取一种全新的方法,任何方法都可做研究,提倡选择你最熟悉的方法。作为法院人,首先学会并适用的是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要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相结合、与法院工作实践相结合、与司法大数据相结合、与《民法典》等新法适用相结合,还要充分利用统计学研究方法并合理运用图表形式。
3.关于案例研究,案例研究对今天的应用法学研究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今天的应用法学研究就是案例研究。严格说来,案例研究不是一种方法,而是一种手段。“以案例研究作为研究路径属于应用法学的定位,也是对应用法学研究的要求。”“案例研究是应用法学的路径,应用法学是案例研究的升华。”
个人简历:赵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获一等奖1次,二等奖多次,多篇调研文章发表于《法律适用》等。
经验分享:追求“最大化正义”需要法官在调研领域有所作为
学术讨论会或者说是法院系统的应用法学研究,既需要运用学术范式,体现较高的法理素养和平时对理论前沿的感悟,同时又具有极强的目的性和实践性,那就是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1.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调研能力是一个法官队伍的核心竞争力,调研工作引领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是法院工作的“推动器”。一是法官是需要思考的职业。善于思考,善于总结的法官,才能够在思考中不断提升法律素养和人文修养。二是法官是需要学识的职业。法官只有具备宽阔的眼界和学识,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和扩展法律的价值。三是法官是追求正义的职业。应用法学研究其目的是为了追求“最大化正义”,调研是“更高层次意义上的审判”。
2.论文写作的三个意识。一是问题意识。真正能够吸引评委、打动评委内心的,也是论文背后作者的问题意识和思想力量。二是对话意识。论文是作为法官的自己与阅读者的对话,写作的过程实际是一个对话的过程。对话中要最大化读者利益,节省读者对此类问题的思考,影响司法决策或引发社会关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力量和思想资源。三是创新意识。论文的写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是不要去重复学者擅长的领域,不要去重复别人都知道的东西。必须选择一个有创新点、有价值的问题,深入阐述你的思想。其中,选题的创新,尤为重要。
3.关于选题如何做到创新。我们要充分体现法官的独特视角,发挥自身的长处,充分体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站在一个司法实务者的角度去探讨理论问题,把握自身独特的优势所在。对老问题,更需要新视角。
个人简介:赵耀彤,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客座教授、聊城大学兼职教授。长年深耕于基层民事审判领域,亲自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结合审判实践和司法运行撰写了较多理论文章,在《改革内参》《法律适用》等传统纸媒和《观察者网》《中国法律评论》等有影响力的网媒发表文章数十篇,出版专著《法治的追问——基层司法观察笔记》。
经验分享:重视经验,但要超越经验主义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决定了法官有两种不同的思考任务:一是针对具体案件证据去思考如何用证据形成结论;二是针对当事人的请求和抗辩思考它们的规范基础。这两种思考是水乳交融、相辅相成的,因为不但进入法官视野的事实问题本身就有强烈的规范性,而且抽象的法律规范只有面对具体事实才有可能实现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规制。法官为了完成自己的角色使命,必须训练提高自己这两个方面的思考能力,而且不但要在自己脑海里完成思考,还要有效的、合乎逻辑的把这些思考用规范的现代汉语展示给公众,从而实现我们职业的外部性。
对法官来说,其思考外部化最主要方式就是他的判决书,每名法官,无论自己主观上对写作判决书是否喜欢,他都必须制作大量的判决书。在判决书的制作过程中,他对事实和规范问题的思考都会不断得到锤炼,从而让他的执业能力不断得到提升。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判决就是要针对具体个案进行,这要求法官进入个案的具体语境中思考个案的公平,同时法官还要考虑考虑审限和效率。这就天然的限制了法官在判决文书制定过程中思考的范围,他不能忘掉裁判的基本任务而把思维的触角扩展地很远。因此,法官仅仅通过长期判决书制作,很难获得一个把握问题的、超越的宏观视角,甚至进一步说很难获得一个对规范的良好掌握以及训练。长此以往,会让一个最需要规范性的职业深深陷入经验主义泥潭。
我们重视经验,但不要陷入经验主义。实现对经验主义的超越就要求我们能够跳出面前的个案去形而上的思考它们背后的理论性争议,要求我们跳出眼前的具体当事人去实证和他们同类的其他社会主体,这样才能让我们的思考在规范和社会两个方面获得深入展开。我们才能有对法律问题、对证据问题特别是证据的规范性判断从而确定事实的问题有个真正的把握,我们思考判断的结果也就有了更扎实的“合法性”基础,也能更好地被公众接受。这时我们训练出的思考能力就可以说超越了手头“案子”对头脑的束缚,我们也就不会只能在“前有车、后有辙”的经验主义泥潭中转旋局促了。
获得这种超越式能力,只有跳出判决文书制作进入论文写作。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我们思考的广度和深度都会有大幅度增加。同时,由于论文写作对逻辑和语言的严格要求,我们思考的精微锐利程度也会随着写作而日益加深,我们驾驭文字表达思考的能力也会不断增长。
在审判经验中发现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并在论文写作中证成我们的思考。这对法官来说是一个非常难得的角色机会,因为我们能够获得其他法律人不可能具有的内部视角,不可能有的亲历在场。我们要珍惜制度角色给我们的机会,让我们的两种思考力都超越经验主义,从而更好的完成我们的制度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