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刑法志》中就记载:
"刑法有创自有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未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
“厂卫”肆意侦探官员和民众的生活,以至“家人米盐猥事”等隐私被公开,使得朝野人人自危;越过正规的官僚机构,破坏了司法制度,祸乱朝纲;行为飞扬跋扈,敲诈勒索,谋取私利,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从而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干扰,威胁着明王朝统治的稳定。
所以,“厂卫”横行,也是明朝从黑暗、腐败走向灭亡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