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定义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