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运营模式,停车场运营商盈利模式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04-30 17:23:31

据了解,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暨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隶属西安城投集团,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主要负责城区和开发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及高架桥下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服务管理工作,目前管理停车站点1300个,泊车位45000多个。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是集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管理于一体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要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与运营。

停车场运营模式,停车场运营商盈利模式(1)

网络配图

“我们现在的角色很尴尬。”日前,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某区大队队长告诉华商报记者,停放中心虽然被赋予了车位管理权,但也仅限于收费服务,而点位的设置审批权,甚至是一个车位线、P字牌他们都无权更改或制作,都需向主管部门申请。他说,从之前的城管部门负责设点、审批,到2017年移交到交警部门,停放中心一直是个被动接受的角色,“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设了点,交给我们管理,我们就派人。相反,主管部门如果要撤掉那个点,也是一纸通知即可。”这名队长表示,在这个过程中,停放中心即便是明显觉得有问题,但也无权提出异议或审查。

业内人士

停车场由“公”转“私”

背后有利益推动

陆先生曾在一家建设经营停车场的公司供职,说起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经营问题,他说,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张以及汽车数量激增,停车难问题很难轻易破解,承包或者建设公共停车场逐渐成为民间资本追逐的方向,“城市寸土寸金,你只要有办法找到一块地方,简单的停车设施一安装就能源源不断挣到钱。”陆先生说。

近年来,西安市政府连续出台新建停车位三年行动方案,2018年最新的一个三年方案设定三年期间共新建停车位48万个,其中每年新建16万个。2017年8月公布实施的《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政府可以采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2018年10月30日西安市出台《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对投建公共停车场进行政策补贴。这些政策支持更加坚定了一些民间资本走进停车场领域的信念。

“为了利益最大化,有人会利用政策打擦边球。”陆先生称,在新的停车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利用建筑退红线范围设置停车场问题,并明确规定了住宅小区可经业主自治组织同意,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这些规定将小区业主及物业管理区域明确,在停车市场火爆的前提下,一些小区物业就把小区的闲置资源利用起来,而现在个别情况下,在建筑红线过渡区域,个别小区也会打一打擦边球主张自己的权利。

陆先生说,就西安来说,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集中管理公共区域的停车位,虽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但相对来说也算是政府部门带有公益性的一个项目,这些区域的停车位相对市场化的经营性停车位来说,收费便宜,最主要是夜间有11个小时是不收费的,在这个时段,市民们可以享受免费停放的福利,而一旦这些区域由“公“转”私”了,不但价格上涨,全天候收费的模式就会让市民多支付至少一倍的停车费,“而这些钱从车主口袋里出来,进入了那些私人承包者的钱袋子,也可能还会有一部分进入相关部门的口袋里。”陆先生神秘地说。

 律师观点

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应“阳光操作”

“说到公共区域被侵占,首先需要搞清楚公共停车场的界定。”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表示,城市公共停车场(位),是于城市公共空间的土地上设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共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地。包括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规划的临时停车泊位(路内停车位)和在道路外的城市公共土地上建设的停车场。虽然从使用范围的角度来看,公共停车场包括所有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但从法律属性上讲,小区或单位配建、购买的车位,是该单位或小区业主基于已经取得的建筑物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而享有独立所有权的不动产,并非属于公物,该车位并非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财产。业主或单位配建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属于私人财产使用租赁关系,并非公共停车场使用。“但其中有一类停车场所用土地的性质不同,那些建设在市政公共土地红线内的停车场,则不适宜随意设置私人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负责审批和监管的部门需要严格审查。”余伟安表示,那就成了国有资源流失,“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化运营过程中,应当考虑准公共物品的属性,不应完全实行市场化。”

余伟安说,公共停车位的商业化运营的主要模式不外乎三种。一是政府主导经营模式,对于路外公共停车场,政府需先以财政收入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而对路内停车位,政府无需建设只需在施划停车位以后,政府作为委托人将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委托以特许经营等方式给特定企业经营。经营期间企业取得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政府再从收入中按一定比例,以资产管理费的形式支付给受托企业。二是政府与市场结合模式,对于路外公共停车场,政府以土地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出资,与一家或多家企业共同组建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公司,政府与企业按各方投资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三是市场化主导经营模式,对路外公共停车场,政府通过一定程序将公共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由竞得的企业作为公共停车场的投资主体,根据政府规划对公共停车场进行建设与经营;对于路内停车位,政府将一定时期内的道路停车收费权有偿转让给特定企业经营管理,典型方式有收费权拍卖等。

“公共停车场特别是占用公共道路划设的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权问题,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经营权获取行为,应当‘阳光操作’。”余伟安表示,在这些领域,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慎之又慎,不能懒政、不能简单粗暴,更不能搞“暗箱操作”,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开化程序确定。对公共停车场经营权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阳光操作”,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另外,应严惩其中的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 华商报记者 佘晖

来源:华商网 华商报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