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先生第二次通过市民热线反映问题的回复
X先生你好!
你第二次市民热线来件已经收悉,之前你反映的问题已经调查回复,现就本次反映的私人为何持有营业执照及是否合理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国家鼓励个人兴建公共停车场。国家公安部、建设部制订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第九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银监会等七部委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放宽市场准入。各地相关部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的准入标准。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改革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消除社会参与的既有障碍。”
二、国家重视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历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公民个人投资创业,兴办经营性实体。大力发展非公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一项基本国策。
三、发展个休私营经济以及加快停车场建设符合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县情需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私营经济竞争力不强、块头不大,需要进一步放宽政策、加大力度扶持发展;县城空间有限,停车难问题突出,历来是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关注的重点内容。鼓励公民个人办理营业执照创业就业,既是县委、政府的重点工作,也是社会的共识。
四、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申请人依据该条例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形式审查依法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无过错。需要提示的是,登记行为与经营行为是两回事,各种经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由不同的部门依法定职权监管和处理。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公安交通部门,涉及土地使用、街道占用、道路占用方面的问题分别由国土、城管、交通部门管辖。
综上,公民个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包括停车场服务),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均合情合理合法。你反映的问题实质是相邻权纠纷问题,不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职责范围之内,法无授权不可为,再次建议你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通过民事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稿件来源: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岸东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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