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业经营领域也在发生着革命性的变化,农业经营主体结构也在不断演变。从主体的结构上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小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与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而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在规模上、现代化水平等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因些,我们又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在我们就把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做一个简要了解。
一、传统小农户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首先提出了“小农”的概念,“实际上把小农与现代农业发展联系起来”作为实施农村振兴战略的主要措施。我们认为,小农户主要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产生的承包农民,其主体既是自给自足的小农,也是商品小农。传统小农指的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农民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农业生产的小规模自给自足的经营模式。分田到户以来,我国传统小农形成了“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的家庭经营格局,传统小农仅仅承担着维持家庭生计的基本功能,并不过度的追求剩余价值。
因此,传统小农既不会雇佣额外劳动力也没有扩大经营规模的需求,总的来说,小农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农业经营的“规模小”,也即所谓的“小生产”;二是兼业化渐成主流,这与当前的农业现代化过程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紧密相关,农村的优质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小农兼业化明显;三是生计资本水平低,其中自然资本和物质资本相对充足,而金融资本、人力资本等较为匮乏;四是传统观念较深,局限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眼界不够开阔,接受现代化发展新思想缓慢;五是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能力较弱,难以适应产业技术升级要求和市场竞争要求。
二、专业大户专业大户指的是围绕某一种农产品从事专业化生产,其种植或养殖规模明显高于传统小农却又小于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出于照顾老人、小孩或是其它因素的考量没有进城务工,而是留村务农,他们自家的承包地仅能满足家庭基本生活。因此,专业大户会通过土地流转进行经营,但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专业大户本身知识水平还是有限,没有长远经营打算,专业大户因而并不愿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与传统小农相似,他们基本上不会雇佣额外劳动力,但为了增加产出,专业大户一般都会种植经济作物或用套种的方式提高复种指数换言之,专业大户是一种机械化程度一般、不会额外雇工、管理较为粗放、难以对接市场的劳动力剥削型的适度规模经营模式。
三、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指的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商品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家庭农场没有一定的规模标准,从实践来看,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面积一般在50-500亩之间。除自身承包地以外,家庭农场还流转了大量土地,并要求土地集中连片以方便田间管理与农业机械的使用。家庭农场一般情况会在前期投入大量成本用以改善农地条件、购买农用机械等。由此可见,家庭农场是一种机械化程度较高、雇工较少、管理较为规范、更容易对接市场的家庭适度规模经营模式。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在自愿联合与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充分发挥其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链接市场的优势,解决传统小农在家庭经营模式下的规模不经济问题,并通过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投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与集约化水平。总体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二是以服务社员为目的;三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四是具有强烈的互助性质。但是,从目前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非常不规范的情况,需要各地进一步的清理和规范。
五、农业企业农业企业指的是通过合同或订单的方式与农户建立起利益关联纽带,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处理、运输、销售等过程,实现分散农户的产供销和贸工农一体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主要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一体化经营,或是一体化经营中的某些中间环节,并通过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先进的生产技术以及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分散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农业企业在流转土地时往往要求土地集中连片,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更能减少相应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经营规模较大、生产周期和投资链条较长,农业企业只能采用粗放式管理,并且极容易受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影响,因而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总的来说,农业企业仍然是一种机械化程度较高、雇工较多、管理较为规范、容易对接市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明晰的资本收益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