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租赁经营是新办一个执照吗,加油站租给没有经营资质合法吗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05-11 13:53:28


法务老王

某石油公司租赁个人加油站,租期二十年,租赁费按年支付。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将加油站相关证照过户到石油公司名下,后因经营状况不好等原因,加油站停业。双方没有解除租赁合同,石油公司继续按年支付租赁费,但因未经营,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未年检,后被撤销。租赁到期后,石油公司不再续签租赁合同,返还租赁资产时因无法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而发生争议,随诉致法院,两级法院均判决石油公司需返还加油站证照。

那么加油站证照是否是可诉标的,其归属到底如何认定呢?

我们看看国家相关部门对证照的说法。中国工商报的文章对证照进行了明确,文章说“证照”是企业进入市场的两把“钥匙”。所谓“照”,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证”,则是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在“证照分离”改革之前,许多行业主管部门将自己的审批置于工商登记之前,且规定了很多严格的条件。

既然证照是行政许可的一种,就不能脱离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们再看看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许可具有一下几种特点

1可以对任何主体作出;2需被许可人主动申请;3需满足行政许可设定的条件;4行政许可不得转让;4行政许可不得出租、出借、倒卖、涂改;5行政许可可以变更和延期。

我们再来看看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九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以上法律规定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变更、违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无论是行政许可法还是专门的行政规定即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均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加油站证照到期后变更致出租方名下或返还给出租方,也因其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行政许可证照可以变更,但许可主体发生变化的,其变更指的是将前一市场主体对应的行政许可证注销,对后一市场主体还需按行政许可所需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 ,市场主体的变更不能视为简单的名称变更。

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许可具有对人不对事的特征,任何市场主体只要符合许可条件均可获得许可,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是市场准入的概念,不具有财产特性。是政府以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上述案例中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而对行政许可证照的归属进行审理,显得有点驴唇不对马嘴,基层司法的水平堪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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