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经营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加油站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不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05-11 13:40:33

案例叙述

四川一被执行人吴某拥有价值高达1300万元的加油站经营权,为逃避执行竟通过“阴阳合同”以30万元的超低价转让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当其得知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后,立马表态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

目前,吴某已将加油站的经营权在工商部门又更名至其名下,并在8月10日,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加油站营业执照等财产资料。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谢某之前与彭某、吴某因借款发生纠纷,彭州法院在2017年判决,彭某应归还谢某借款本息共473.8万元,吴某对这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彭某追偿。

但在判决生效后,彭、吴二人均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今年年初,谢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之后,吴某为逃避还款义务,竟自作聪明,与他人签订“阴阳合同”,擅自将其已向法院申报的个人独资实际价值1300万元的加油站经营权以30万元低价转让给他人,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

近期,彭州法院执行法官在梳理该案所涉财产时,发现了吴某这一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并立即着手整理相关材料,准备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拟按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法院执行法官找到吴某核实拒执相关情况时,吴某当即向执行法官表态:“我意识到自己错了,没想到躲避执行还可能会坐牢,我愿意配合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训诫并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将加油站的经营权重新变更到本人名下。吴某当即表示将全力配合法院执行,并迅速将其加油站经营权在工商部门又变更至其名下。

法官说法

法律诊所

在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情形属于法律上的恶意转移财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二款规定,此类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作者:王鑫 王月诗 陈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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