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1.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其中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基础编制政府决算报告,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基础编制政府财务报告。
2.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不是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建立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套账
3.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分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编制部门财务报告,反映本部门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综合财务报告,反映政府整体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4.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不包括成本。
5.政府财务会计要素中,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6.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7.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其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8.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二节
1.单位对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现金业务预算 财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其他业务财务),仅需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2.科研事业单位对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收取的劳务费在预算会计下应计入事业预算收入。
3.年末,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本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在财务会计中,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4.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年末应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已下达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并于下年年初恢复额度。
5.政府会计中合并财务报表至少由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收入费用表和附注组成,合并利润表不属于政府会计合并财务报表组成部分。
6.预算会计不做处理的情形
①单位取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应当按照“应缴财政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②单位接受捐赠人委托转赠的资产,应当按受托代理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③同级财政以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单位原有负债的,单位应当借记“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④对于单位应上缴财政的现金所涉及的收支业务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只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7.财政授权支付才涉及零余额。
8.单位从同级财政取得政府债券资金的,不应计入债务预算收入,应当在财务会计中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9.对于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政府单位应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不含已宣告但尚未实际发放的现金股利)和相关税费等作为投资成本。
10.对于以非现金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投资成本。
11.年末,事业单位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 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不缴要减值(唯一)】
12.年末,单位对收回后应当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应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而不应计提坏账。【上缴要核销】
13.目前,我国政府会计核算中除了对事业单位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处理外,对于其他资产均未考虑减值。
14.单位作为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向其附属单位分配受赠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支出)”科目相关规定处理;单位按规定向其附属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分配受赠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其他费用(支出)”科目相关规定处理。
15.单位向政府会计主体分配受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应当按“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相关规定处理。【内部是调拨】
16.单位向非政府会计主体分配受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应当按“资产处置费用”科目相关规定处理。【外部是处置】
17.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时,按照投资金额和所支付的相关税费金额的合计数在预算会计中借记“投资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18.通过单位账户对国家出资企业投入货币资金,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其他费用(支出)”科目相关规定处理,不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科目相关规定处理。
19.事业单位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股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投资支出”科目。
事业单位持有股权投资期间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分期付息的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
20.甲事业单位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将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20000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480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0
(2)报经批准对固定资产予以处置时:
借:资产处置费用 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20000
(3)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4)收到残料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8000
(5)结转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3000
贷:应缴财政款 3000
21.政府预算会计要素主要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净资产是财务会计要素。【预算3 财务5】
22.单位应当严格区分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不参与事业单位的结余分配,单独设置“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核算。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通过设置“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经营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等科目核算。
23.根据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时,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专用结余”科目。
24.因发生会计差错等事项调整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按照调整的金额,在预算会计中借记或贷记“ 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 科目,贷记或借记“财政拨款结余——年初余额调整” 科目;同时在财务会计中借记或贷记“ 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科目,贷记或借记“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25.年末,单位应将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等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转入“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
26.单位在预算会计中应当设置“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核算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本科目应当设置“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结转转入”“累计结余”等明细科目,反映财政拨款结余金额变动情况。年末结转后,“财政拨款结转”科目除“累计结转”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27.政府单位财务会计中净资产的来源有:(1)本期盈余及本年盈余分配;(2)专用基金;(3)无偿调拨净资产;(4)权益法调整;(5)以前年度盈余调整;(6)累计盈余。“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会计中所有者权益的来源。“限定性净资产”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净资产的来源。
28.政府会计主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的一般会计分录为: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等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第三节
1.捐赠通常是指捐赠人自愿地将现金或其他资产无偿地转让给受赠人,或者无偿地清偿或取消受赠人的负债。捐赠承诺是指捐赠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等。为了对捐赠业务进行正确的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区分捐赠与捐赠承诺。
2.捐赠属于非交换交易,但捐赠承诺不满足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承诺不确认可以披露】
3.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其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劳务不确认应当披露】
4.捐赠收入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捐赠收入为限定性捐赠收入。
5.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资产的有关凭据或公允价值以外币计量的,应当按照取得资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7.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遵循相同的会计基本假设,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8.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9.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划分为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和反映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要素。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反映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要素包括收入和费用。
10.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在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11.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2.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
13.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
14.
民间非营利组织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1)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2)在转赠(或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账面余额)
(3)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货币资金):
①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等
贷:受托代理负债
②转赠或转出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等
15.对于具有限定用途的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使用时按照实际用于规定用途的相关资产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甲基金会2×23年4月使用该具有限定用途的捐款25000元,应在此时将25000元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16.对于根据规定,要求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该特定日期全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捐赠人要求甲基金会在2×23年3月1日之后才能使用该款项,应当在2×23年3月1日全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17.甲基金会取得被限制用途的固定资产,处置时应当将尚未重分类的相关限定性净资产全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18.甲基金会取得在某个特定时期内被限制用途的固定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或相应日期之后按照实际用于规定用途的相关资产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19.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非限定性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而非直接通过收入、费用科目核算。
20.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1.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2.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计入当期费用。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出资金额记入“业务活动成本”科目;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不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出资金额记入“其他费用”科目。
23.年末,如“经营结余”科目为贷方余额,将余额结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为经营亏损,不予结转。
对于应收账款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在财务会计中: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
借:资金结存
贷:事业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
24.除满足一般原则的会计主体外,以下会计主体也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部门(单位)所属的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3)部门(单位)所属的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4)财政部规定的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其他会计主体。
25.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应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的入账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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