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有些员工因为自己的原因不想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比如,以人在外地出差,不能回来签订,甚至以为签了劳动合同就是属于卖身契,失去了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等等原因,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违法,公司是否会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公司能不能直接解除和员工的关系?能不能不支付工资?今天和大家讨论因为员工自己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最迟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都应当立即签订劳动合同,因种种原因无法在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应在从员工上班的第一天开始至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法律限制了公司,使用员工开始,至一个月之内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违反法律的规定。
二、公司超过法定时间不签订劳动合同,将会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公司如果超过一个月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会承担每个月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上班了5个月,公司仍然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该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也就需要从第二个月到第五个月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共计4个月的双倍工资。
三、公司主动找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签订,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初,并没有考虑到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劳动合同法内也并未具体规定,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处理的问题。甚至有的员工故意不签订,逃避签订,以出差在外无法签订为由,想让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这此背景下,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公司书面通知员工之后,员工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该书面告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除了支付工资之外,不用支付任何赔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公司使用员工超过一个月且在一年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该支付期间的双倍工资,并且补签劳动合同,同理,员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公司超过一个月仍然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主动要求不签订合同,公司应该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做工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超过6个月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公司使用员工超过一年都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共计11个月),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总结
劳动合同对于公司和员工来讲是十分重要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金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是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定分止争的重要证据,故劳动法律法规针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严苛的规定,今后大家入职一定记得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本篇思维导图,可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