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包括哪些地类,综合用地和建设用地有什么区别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4-06 14:08:41

在违法占地查处中,认定是否属于属于违法用地,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须至少具备以下五个要素之一:一是规划,主要看占用土地的目的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二是现状地类,即违法占地行为发生时所占用土地的当时状态是农用地、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又分为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建设用地分为经依法审批的和未经依法审批的(也就是无权源建设用地)。三是供地审批问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履行转用审批手续。集体土地用作建设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过依法征收为国有。四是用地审批问题,即国有建设用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用作非农建设使用时,应当经过依法审批。五是以欺骗方式骗取批准。

(一)违法占用土地的现状地类认定

对于上述五个因素,在对违法占地行为查处过程中,对现状地类的认定问题,案件当事人产生的争议最大。尤其是非法占用土地现状地类被认定为耕地时,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和破坏程度标准,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现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若案涉土地标示为建设用地,则应当查询是否依法经过农转用审批或建设用地审批。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

1.现状地类被认定为耕地时应核实的项目

实际工作中,许多当事人对认定为现状地类为耕地持有异议,理由是当地村民的印象中案涉地块历史以来现状一直是建设用地,变更数据调查与实际不符。对于耕地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三、国土调查要严格按照标准查清耕地现状,确保耕地实至名归”相关规定,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草饲料等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及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实践中当事人对耕地概念普通认知与法律意义上的耕地不一致,由此导致出现对案涉土地现状认定为耕地持有异议。

在变更数据调查时,对新增的耕地认定标准更为严格,要求必须“出土长苗”,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新增耕地“光开垦、推土、翻耕起垄,但不种植”,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确保新增耕地名副其实。对于原地类为非耕地,现状仍是荒草、推土或者农作物没有“出土长苗”的地块等,不能认定其为新增耕地。但考虑到各地农作物播种季节、物候期等实际,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允许地方在每年2月报送“一上”数据时先行承诺按耕地调查,到5月底前完成“出土长苗”补充举证并通过国家级核查,符合认定标准的确认为耕地。考虑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调查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至次年5月底仍不能举证为耕地的,纳入下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对此,应当结合与违法占地行为发生时最近一期的卫星图片影像综合做出判断。若卫星影像显示违法行为发生前,案涉土地上存在大量建筑物的,则属于认定案涉土地现状地类有误。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调查地类不是法定的许可用途,土地现状改变并不意味着其批准用途的调整。按照国土调查的相关技术规程,土地变更调查的原则是“所见即所得”(看见地上种着庄稼即认定为耕地,看见地上建有建筑物即认定为建设用地)既不核实用途是否有合法来源,也不判断使用方式是否违法,这必然会出现调查地类与其审批用途或不动产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情况。若执法过程中不核实合法许可用途,生硬依据土地调查地类进行处罚,就有可能侵犯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核实现状地类调查结果与批准的用途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若两者发生冲突,则应当以批准的用途为准。

自然资源部2023年9月12日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的有关问题的解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1804号)规定:(问题7)对“批而未用”土地,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但在管理工作中按建设用地管理。在“三区三线”划定时,对截止2021年底,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已依法批准且落实占补平衡即将建设但现状为耕地的“批而未用”土地,可不纳入耕地保护任务,也不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问题11)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规定,对有合法权源(包括村庄范围内原批准的)的宅基地,后续建房时可直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无需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2.违法占用土地现状地类被认定为建设用地时应核实的项目

无权源建设用地亦属于违法占用的土地,实际中存在“二调”和“三调”都是建设用地的情形。《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所谓“二调”,就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统计到2009年底。“三调”,就是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统计到2019年底。

按照2022年6月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明确土地卫片执法地类套合统计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974号)规定,对无权源建设用地,可追溯到“二调”的基础成果数据,如果“二调”是建设用地,即判定为建设用地。还有一种情形,“二调”是建设用地,“三调”是耕地的,可以直接判定为耕地。

建设用地包括哪些地类,综合用地和建设用地有什么区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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