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最新3篇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4-15 20:49:47

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齐号,男,汉族,1980年4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黄水区华凤路1号院1号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0015,手机号:1850051

申请人:歌白,男,汉族,1981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百花乡百花村3号,公民身份号码:4120015。

申请事项:

1、 申请变更起诉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为: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489095.24元及利息(其中303.4万元自2019年8月7日起计息、其中299万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计息、其中60万元自2021年10月23日起计算、其中1865095.24元自起诉之日计息,截止2022年3月23日的利息595333.23元,并以8489095.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增加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支付电费162573.19元。

3、起诉状中其他各项请求不予变更。

申请理由:

原告齐号、歌白与被告河南业丰置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者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申请人因就施工工程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申请鉴定,后鉴定机构对此出具了鉴定意见,故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又因2019年6月份、11月份,被告刘工要求原告代为向案外人支付2号院、3号院产生的电费共计162573.19元,故请求增加。望予以准许。

此致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质证意见就业丰公司2023年4月份补充提交证据

对证据1:

该证据1为5张转账凭证,时间、金额、备注分别为(1)2019年5月27日 117637.54元 代缴泰克公司电费、(2)2019年6月27日 96703.42元 代王者缴电费、(3)2019年7月29日101643.13元 洛阳缤纷里电费、(4)2019年8月27日 131024.4元 代王者缴电费、(5)2019年9月26日60862.99元 洛阳缤纷里电费。

显然:该证据中的最少三份凭证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结合被告举证的2-12、2-13,其证据中的时间、金额、内容等均相互矛盾,且未区分居民用电与物业、办公用电,而2019年8月6日已送电该日后产生的电费当然也与原告无关,该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该证据2:

对其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转账凭证,其转账时间为2017.1.22 20万,且系被告与案外人的,另:情况说明也是针对L7地块的,与本案涉及的地块、时间、内容均不具有关联性,其证明目的当然也不能实现。

综合质证意见:

被告提供的证据2-12,2-13,其为通知单,其一内容有:“3号院临时电电费事宜,2019年1月至8月的电费由我司进行了代缴,截至到8月6日,共代缴了393576.54元,落款时间2019.9.16”、

另一通知单内容有:“2号院临时电电费事宜,2019年4月至8月的电费由我司进行了代缴,截至到8月6日,共代缴了341294.94元,落款时间2019.9.16”,两份通知单中均有原告方的异议意见。

显然:本次举证的前述转账凭证倘若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性,其与本案有关的也只有2019年6月27日 与2019年9月26日,且与被告提交的证据2-12,2-13,其内容、时间、金额、主体等均相矛盾,被告所主张的707871.48元电费并无证据证明已实际产生,且未区分居民用电与物业、办公用电,非居民用电让原告承担无依据;而2019年8月6日已送电该日后产生的电费当然也与原告无关,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应由原告承担。整个缤纷里的电费及泰克公司应承担的电费,让原告承担,也显属于无理要求。

质证人:齐号、歌白(李振兴代)

2023年4月28日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最新3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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