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20多年的房子被当作违建强拆?法院:按市场价赔偿!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矛盾的焦点就是拆迁补偿协议,当双方针对拆迁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在实践中,一些征收部门便开始“霸王硬上弓”,先将房子认定为违建,然后将房屋强制拆除。有时,甚至居住了多年都没有相关部门认定违建,一旦涉及到征收,房子就成违建了。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一下相关案例,当事人居住了20多年的房子突然被认定为违建,被强制拆除了,这种行为合不合法、合不合理?
1995年,董某从县建设局处购买一处房屋,收据上写的是临时建筑款。后来,该房屋转卖给高某。2015年4月10日,市国土局将高某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随后,相关部门对高某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市政府责成市行政执法局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高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造成的损失。另外,该房屋所在地块已经被市政府征收。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房屋是董某从建设局购买,然后转卖给高某的,高某主张房屋已经使用20多年,并且在征收之前,并没有相关部门将房屋认定为违建,并且已经有类似的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二审法院认为,对高某的房屋按经评估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确定赔偿标准,并无不当。
所以说,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可以被当做违建拆掉,然后不予以征收补偿。对于房屋是否为违建,需要综合历史的、现实的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来进行认定,不能仅仅以是否具有证件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法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和要求,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以拆违建促拆迁”的违法征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