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常见的意外伤害处理,校园意外伤害赔偿方法

首页 > 生活 > 作者:YD1662024-04-21 09:06:48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 谭海云:本案中这个学校已经提供了新生的班主任的工作内容的表格,还有就是新生的学生规则,以及他们学校张贴的中学生守则,都能够说明学校其实在管理和教育的过程中,是进行了相应的教育。同时在事发之后,班主任立马通知了双方的家长,并且及时把思思送去医院就医,这些也说明学校尽到了它的管理和教育的职责。

学校尽到职责 法院判定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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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认为学校方面在这次安全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争议焦点聚焦到了小杰的行为和思思的伤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继:我们认为因果关系是能够确定的,他们9月1日开学,入学后参加军训,当时军训现场的照片都有拍照,而且当时思思同学表现很优异,还获得了优秀奖状。能够证明思思同学受伤前的眼睛视力是正常的,不用戴眼镜,而且在班里也是坐最后一排。从事故摔的过程以及治疗情况来分析,当时思思同学摔倒,是整个人仰倒下去的,脖子还有后脑都碰到了座椅的边缘,她倒在地上是有两分钟的时间都动不了,其他同学帮忙才慢慢扶了起来。

争议焦点:伤情与恶作剧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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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倒的第一天,思思的检查报告中并没有如此严重的伤情诊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思思的伤情越发严重。根据医院后续的检测报告来看,思思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功能性神经障碍以及视神经挫伤。

孩子闯祸家长担责

被判赔偿10万余元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造成他人损害的,就由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熊孩子闯祸,家长担责”。小杰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一审判决,他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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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小杰父母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了小杰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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