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条款的把控,我相信每一个企业都非常的重视。
今天我们讲一讲合同的付款条款,站在纳税的角度,合同付款条款如何写对企业更有利?
案例008:付款时间不会写,发货就得交税,当心交税提前3个月!案例背景
某生产企业2023年1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台机器设备,合同总金额226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条款为:设备到达验收后一周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安装完成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半年后支付合同余款。
企业财务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2023年1月22日,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226万元
贷:库存商品 226万元
2.2023年2月15日,收到客户支付合同金额的30%时。
借:银行存款 67.8万元
贷:预收账款 67.8万元
3.由于客户经营困难,后续尾款一直未收到,财务也未进行账务处理,也未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控税技巧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结合企业的实际业务总结如下:
1、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谓收款日期一定是具体的X年X月X日,因为有收款日期的为“收款日期的当天”,所谓的“当天”一定是非常具体的日期,因此,阶段性(如:货到后一周内、安装完成后一周内等)的收款日期,会被视为“没有约定收款日期”。这样一来,根据规定,本案例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即2023年1月22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在收到合同金额30%的货款时,也应当缴纳增值税,由于财务没有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致使造成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后或未缴,在税务稽查时,将会产生罚款与滞纳金;
3、要使财务的账经得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必须做到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以达到节税筹划的目的。
(1)在采用赊销方式的情况下,若客户逾期现象比较严重,要么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将付款时间(一定是X年X月X日)适当的延长,尽量大于实际收款时间(现实中可能比较难操作),这样可以推迟缴纳增值税,
(2)要么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将付款时间条款暂时“留白”,待实际收款时,再进行时间填列(有做假账的嫌疑,不建议采用);
(3)要么在实际收到货款时,对于实际收款时间晚于合同确定时间的,则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确保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