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刚结束了一个劳动争议的案子,案情大体是这样的,劳动者A在甲公司工作,因响应国家号召,要了二胎,2023年初生育二胎,A也开始休产假,当休产假到90天左右,用人单位通知A产假结束,要A回到公司上班,被A拒绝,甲公司以A旷工为由解除了与A的劳动合同,A不服,遂产生劳动争议。
案子很简单,但是我发现还有好多人不清楚产假的具体天数,当然也包括一些单位,我这里好好说一说产假到底多少天。
产假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一部分是各个省份增加的产假,每个省增加的产假不一样,这里咱们只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2022年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这两部分加起来就是158天,所以山东省的法定产假就是158天。
又有问题了,产假期间的工资该如何支付,由谁支付呢?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津贴,但是目前产假津贴只支付98天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增加的60天产假生育津贴又如何支付,由谁支付呢?法律其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再结合实践案例,法院一般支持由用人单位支付增加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具体算法是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期间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总结:山东省目前的产假天数为158天,不分一胎、二胎还是三胎,都是这个天数,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增加产假的60天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158天的产假津贴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本文开始所说的案子,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法定产假尚未结束就要求劳动者回岗上班,未回岗工作便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此做法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违法,所以用人单位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等相关赔偿。
你知道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