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规则,在网络消费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3月14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上了解到,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络消费领域案件23792件,其中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案件679件,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什么样的商品能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哪些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商家拒不退货怎么办?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随着网络消费渠道日益多元化,“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存在认定难的问题,盲盒、福袋等新型商品能否退货成为争议焦点。
“不宜”退货商品范围认定难
哪些能退?哪些不能退?
从北互法院公布的消费纠纷案件标的上看,“七日无理由退货”涉及到的商品类型广泛,其中手机、平板电脑、珠宝、玉石等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争议较大,门票、黄金、盲盒等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等新问题频发;从涉诉主体上看,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到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及平台内的经营者,就电子商务平台而言,目前涉诉平台主体涵盖多类型、多领域,包括传统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票务服务平台等;从涉诉新特点上看,规则适用争议、反向诉讼、通过格式条款排除适用、退换货衍生纠纷均呈增加态势。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存在认定难的问题。部分经营者对普通服饰、鞋类商品等非“不宜”退货商品,也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而对于门票、盲盒、福袋等新类型商品,因其存在的基础为不确定性和即时满足性,是否属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常常成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争议的焦点。
《消保法》在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同时,也规定了4种法定不适用该规则的商品,还指出“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 年修订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又补充了3类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
围绕相关争议焦点,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几个典型案例。
“不宜”退货商品需进行个案审查
经营者自行标注并不一定有效
胡某在韩某经营的店铺购买某奢侈品女包,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有“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 胡某收到货七天内,在平台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该申请被韩某驳回。法院最终支持了胡某的退货请求。
法院明确,在奢侈品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宜退货的情况下,经营者不能以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而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网购奢侈品行业规范发展。
而与此相对,北互法院的另一起盲盒类商品纠纷案例,则明确盲盒福袋等若已线上拆封,则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韩某在网店购买盲盒福袋商品50余件,花费2万余元。后原告反悔,在未收到货的情况下,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遭拒,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写明“商品为特殊类商品,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考虑到涉案福袋商品的特殊性质,原告购买的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在内容被知晓的情况下,其商品价值已实现,此时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货,必然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涉案福袋商品应属《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商家在商品销售页面已经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行明确提示,且消费者在购买前已表示明确知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以上两起案例的不同判决,法官表示,“不宜”退货商品需进行个案审查,不应仅以经营者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作为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标准。
退货“不完好”非消费者造成的
经营者不得拒绝退货
吕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一件羽绒服,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有“七天无理由退换:满足相应条件(吊牌缺失、洗涤后不支持)时,消费者可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吕某在收到羽绒服同日以“七日无理由退货”向某公司提出退货申请。某公司以涉案羽绒服“洗水标、扣子洗变色,前幅扣子磨损,严重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款并拒收快递。
法院认为,根据《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但若退货商品“不完好”并非消费者造成的,经营者不得拒绝退货。
吕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收货时商品的情况,某公司亦无法证明其发货时商品的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吕某从收货—申请退货—退货发出的时间间隔仅17小时,衣物的水洗标和扣子一般无法在如此短时间内即呈现较为严重磨损的情况。涉案羽绒服被吕某长时间穿着或经过多次水洗而造成磨损的可能性较低,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羽绒服存在的磨损问题是由吕某造成,不应据此认定吕某退回的商品并非完好,故判决支持原告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
而与此相对,北互法院的另一起手机商品纠纷案例,则明确手机激活后商品价值不再完好、贬损较大,在由消费者造成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法院认为,手机属于电子电器类商品,一般情况下,此类商品的“完好”并非“商品包装完好”。对于手机这类商品,消费者拆封、开机,才能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且拆封后不会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故单纯的包装拆封,不能成为网络商品销售者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理由。但手机一旦被消费者激活后,就会产生数据类使用痕迹,按照普通公众的一般认知,不能再作为新机销售,价值贬损较大。
“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修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对《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作出列举式解释,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的三种商品: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更要考虑裁判规则对数字消费、平台经济的影响。”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掌握了设置“不宜”退货商品适用范围的决定权,而消费者对于“不宜”退货商品类型的理解往往存在差异,法院最终要从促进网络消费领域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不宜”退货商品类型。
“督促经营者、平台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我院该类案件遵循的基本准则。”赵瑞罡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电商平台应当优化协议,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建立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商品名单,并定期更新明示,严格设置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类;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该规则的理解适用,不随意超范围设置“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对不支持的,要设置更加明显醒目的提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交易风险,同时在下单页面设置显著确认程序,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采写:南都记者 吕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