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酝酿多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终于通过国家表决,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一经发布,便引起广泛热议,其中新法中第三十九条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放活利用方式中“出让”二字的表述,更是引发社会资本的一致沸腾,纷纷解读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全面放开入市的强烈信号。有人甚至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意味着农村房地产开发“小产权房”要彻底放开。
新法中第三十九条是这样表述的:
新法中“出让”的并非地权,而是使用权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土地管理法》精神,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获得分配使用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土地的所有权。
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但是这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放活,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是底线。因此此次公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方式,只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有偿使用方式,而非土地所有权的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将释放巨大收益有人估算,我国全部农村土地如果能够逐步实现流转交易,将会向农村释放近百万亿的资产。这对咱们老百姓来说,咱们得土地一旦顺利入市交易,每户都能获得几十万的可流通资产,这对缩小城乡差距,提升农村消费力,带动乡村发展来说都是很有意义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顾名思义入市开发将带有强烈的“生产经营”属性,说白了适用于兴办企业的。但是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该土地的开发利用,前提是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比如要根据该地块的规划,工业用途的要用于工业化经营,商业的要进行商业化经营。对于这一块,各级主管部门对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都会有具体要求和监管。
既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用于“生产经营”的,那么符合入市的这块土地就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此那些看到“出让”俩字就开始欢呼雀跃的资本商们,在农村搞房地产开发的口子依然不会放开,农村“小产权房”依旧无法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