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7年7月至9月、2018年5月至6月期间,程某从长沙市开福区某食品经销部等地方购进五花肉、鸡爪、牛肚、耳尖等原材料,在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租赁的房内加工制成卤肉制品。为延长卤肉制品的存放时间,程某在卤肉制品中添加了亚硝酸钠等食品添加剂之后销售。
2018年5月14日,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程某的摊点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该摊点销售的卤猪耳、卤牛肚等进行抽样检验。事后,长沙市岳麓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程某处扣押已拆封的亚硝酸钠一袋,重625克。经检验,抽查的卤制品中均检测出亚硝酸钠超出国家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亚硝酸钠最高含量651mg/kg,超出国家限量标准21倍,可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发生。程某经营的卤菜店在抽样当天被查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肉制品金额为600元。2018年7月2日,程某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程某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违反法律规定超出国家限量标准在卤肉制品中添加亚硝酸钠,并在人口聚集的农贸市场进行销售,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危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以及通过新闻媒体就其侵权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合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果 常研 欧阳希妍
编辑: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