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是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
10月15日上午,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衡某某、徐某某在制作卤菜时添加超过安全标准300多倍的亚硝酸钠致三人食物中毒的案件。
被告人衡某某、徐某某夫妻二人,今年5月初在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无证经营了一家卤菜店,5月10号茭陵乡村民刘凤英在二人经营的卤菜店购买了猪耳朵等食品回家食用后,导致家中三人食物中毒。
当天,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茭陵分局到衡某某店内搜查,现场提取了相关熟肉制品,经淮安区综合检测中心检验,食品中的亚硝酸钠含量严重超标。
15日上午,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衡某某、徐某某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的案件,庭审期间,衡某某、徐某某两人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衡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属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衡某某占主导地位系主犯,两名被告人均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庭进行了宣判。
一,被告人衡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并一万元;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零距离|转载请注明来源:南京零距离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 南京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