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欧洲私法秩序受到中世纪罗马—日耳曼社会生活的影响,尤其是罗马帝国的组织、天主教会和各种学校对欧洲私法秩序影响深远。
然而,中世纪的社会和精神生活是令人不满的。市民阶层开始觉醒,并捍卫自身的权益。
人的重新发现是对中世纪神权社会的否定。
于是,启蒙思想家们开始反思他们所处的时代和社会生活。
“10世纪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正是那个暗昧的世纪,当匈牙利人、诺曼人、阿拉伯人从外面打进来,欧洲社会底层的力量从内部兴起,它们奠定了欧洲的真正基础。这可以说是近代欧洲的源起。”
从13世纪开始,欧洲各地旧有的秩序受到威胁,各个城市开始兴起银行和毛纺织工业。
尽管宗教战争和疾病不利于法国经济的发展,但是社会的经济状况有了大幅度的改变。
启蒙思想在哲学、神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形成一种新的思想潮流。近代的启蒙思想家掀起了一场思想解放运动。
人文主义精神和启蒙思想的结合成为17世纪的重要特征。
格劳秀斯、孟德斯鸠、卢梭等思想家的思想成为重要的指导思想。
启蒙思想不仅解放了人,更解放了财产所有权的身份限制。
二、近代自然法的确立“革命前法国的一大祸根,就是土地所有权分裂成为多种利用权,即所谓‘Propriétédémembrée’及在国王与人民间介入各种领主、团体等共同构成所有权的负担。”
从中世纪的理智论出发,自然法被认为是自然理性之光。
近代自然法吸纳了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的理性主义思想。
因此,近代自然法思想的最主要的特征便是理性主义。
近代自然法学家不在过多讨论上帝的意志,都开始转向讨论人的自然本性。
伏尔泰在《哲学辞典》中以对话的形式阐明了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是什么?自然法就是令我们感到公正的本能。”
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多玛、孟德斯鸠、卢梭、普芬道夫等思想家是近代自然法的主要代表。
自然法与神法相互分离是近代自然法的目标。
格劳秀斯(HugoGrotius)被认为是近代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
从格劳秀斯开始,自然法开始转向个人主义与权利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