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多玛(JeanDomat)在詹森教义基础上研究法的本质和精神。受到《自然秩序中的民法》的启发,孟德斯鸠创作了《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一切事物都有其自身的法则。法律区分为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
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理性与其他存在物之间的关系。
“存在着一个初元理性,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自然法渊源于存在本质,并且先于人为法而存在。因此,自然法存在于人类社会组成之前。
和平、填饱肚子、两性之间互献殷勤成为自然法的主要内容。
《论法的精神》对自然法和自然状态的构想来自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
与霍布斯不同,孟德斯鸠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战争而是和平。
“在《论法的精神》中讲到人类社会产生以前存在‘自然状态’,遵守‘自然法’的说法,也无疑来自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启发,当然结论也与霍布斯反其道行之。”
在社会构成后,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成为了自然法的内容。
在社会组成后,人与人之间产生了不平等,因此也出现了战争状态。
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需要人为法的产生。
人为法是人类的理性,包括了万民法、政治法和公民法。
万民法是不同民族之间的法律;政治法是一个社会中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公民法则是社会中公民间的法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