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院哲学自然法向理性化自然法转承中,格劳秀斯被认为是近代自然法之父。
可知,近代自然法理论开始于格劳秀斯。格劳秀斯把自然法与神学相区分。
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也会保持其有效性。自然法不是上帝所决定的,而是起源于人性。
格劳秀斯在《捕获法》和《战争与和平法》中表明了对自然法的态度。
在《捕获法》中有着浓重的意志论色彩;在《战争与和平法》中调和了理智论和意志论对自然法的观念。
人的行为应当符合理性本性,而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指示。
因此,法律的基础应当从人类本性中寻找。
人性有两方面的基本要求:自我保存和对社会的需要。
在自我保存与对社会需要之间产生冲突时,自然法的理性权衡着此种冲突。
因此,在自我保存方面,人应当尽力追求其生存和自保;在社会需要方面,人不应当侵犯他人拥有的财产。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也是近代自然法的重要代表。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认为人是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是生存和自保。
在自然状态下,人类都有着平等的自然权利。
自然法则是人类理性发现的法则。
在霍布斯自然法理论有三条最为重要。
自然法则第一条包括了两部分:第一、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
斯宾诺莎也认为每个个体应当不顾一切保存其自身,这是自然的最高的律法与权利。
自然法第二条是“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因此,人与人之间需要进行权利的出让。
如果权利出让不能履行将会发生人与人的战争状态。自然法第三条便是所订信约必须履行。
自然法的目的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平共存。自然法存在于经验世界中而不是上帝的理性中。
在人与人的理性中,自然法从永恒法中变为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共存。由此,自然法思想变得实证化。
在法国,近代自然法受到了理性主义的影响。从宗教领域到法学领域,自然法思想都切实存在着。
加尔文是宗教改革的最主要人物,他的思想和主张影响了后世的思想传统。
加尔文主义(Calvinisme)是加尔文诸多主张的指称,具有强烈的人文主义色彩。加尔文(JeanChauvin)出身于法国北部地区的瓦兹省,并发表《基督教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