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张阳
山西汾西一对情侣热恋期间,男子使用女方花呗等小额贷款用以日常消费,并商定由男子负责还款。二人分手后男子无力承担还款致女方多次逾期,被霍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并移送检察机关。检方经过审查,决定不起诉该男子。
2月8日, 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了前述案件的不起诉起诉书。
据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18年8月,95年生的男子郭某某与被害人薛某某相识并发展成为恋爱关系。郭某某因其支付宝账户有逾期记录无法借款,遂提出使用薛某某的支付宝花呗、借呗及京东账户借款用于二人日常消费,借款由郭某某偿还,薛某某表示同意。
在二人交往期间,共计从薛某某支付宝花呗、借呗及京东账户中借款26000元。
2019年8月,郭某某与薛某某分手,此后郭某某每次临近还款日时,都事先与薛某某沟通,由薛某某提供支付宝、京东账户、密码及验证码给郭某某,郭某某登陆薛某某的支付宝、京东账户还款后,又再次借款。
以贷养贷之下,最终郭某某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致使薛某某支付宝账户于2020年4月开始产生逾期记录。
截止2020年8月28日,薛某某支付宝花呗、借呗及京东账户的借款及利息共计34000元。
因涉嫌诈骗罪,郭某某于2021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霍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郭某某并非故意拖欠不还,而是其已无力偿还借款。所以郭某某主观上对借款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在被取保候审后,郭某某已将34000元退还薛某某并取得薛某某的谅解。
因此,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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