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释义】
人身保险合同(personal insurance)是以人的寿命、健康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具体而言,投保人对自己和与其存在特 定关系的其他自然人具有保险利益时,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承诺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向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1)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主要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具有无价性,通常不能或者不宜以金钱衡量其价值,因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存在并非因为保险标的的经济价值,而是因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所以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主要是因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亲属或信赖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构成了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正是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具有上述特殊性,所以形成了一些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则。(2)保险金额的固定性。如前所述,由于人的生命或身体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和估价。因而,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经济价值无法计算,保险金的给付只 能采用定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通常不能像财产保险合 同那样根据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必须以事先约定的 保险金额作为赔付标准。因此人身保险常常又被称为定额保险。需 要指出的是,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则不完全以给付定额的 方式确定保险金,因为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上属于具有损害 填补性质的人身保险(如赔偿医疗费用、丧葬费、分娩费用等),其可以贯彻损失补偿原则,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保险金的数额。(3)保险期限一般较长。相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人身保 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通常以人的生存或死 亡作为保险事故,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是短期合同。在此类合同中, 投保人保费交纳期限一般较长,通过保费的长期积累,可为被保险人 晚年生活或者为其指定的受益人提供保障。
按照《保险法》第9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我国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这是按照保险范围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在本规定中,亦按照这一标准将相应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分为三个第四级案由,即: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 导致其伤害、死亡或残疾为保险事故,并以此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人身保险合同。按其承保条件,又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特种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前者适用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 事故所致伤害;后者仅适用于因特定的意外事故在特定地点造成的被 保险人的伤害。例如,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 职业意外伤害保险等。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之间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 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保险法》第2章第2 节等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应纠纷;同时应该注意《民法典》的相关规 定,特别是《民法典》总则编和《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还应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相关规定。
同时,还可以参照《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人身保险公 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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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